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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一) 养老保险
   1、参保范围: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、社会团体及国有、集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;中央、省属驻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;军队所属驻烟事业单位中非军籍工作人员。
   2、统筹缴费比例:基本养老金按照“以支定收、略有节余”、“现收现付”和国家、单位、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,按照上年度末工作人员的档案工资总额,单位28%、个人2%的比例缴纳,在国家或省实行养老保险金专项工资补贴之前,个人缴纳部分暂由单位代缴。
   3、养老保险待遇计发: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标准执行。
   (1)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,按月发给本人原工资100%的养老金及列入统筹支付项目的各项补贴。
   (2)退休人员,实行职级工资制的,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发给,级别工资、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按比例发给。其中,缴费满35年以上的(含视同缴费年限,下同),两项之和按88%计发;缴费满30年不满35年的,两项之和按82%计发;缴费满20年不满30年的,两项之和按75%计发;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,两项之和按60%计发。
  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机关的工人其退休养老金按本人职务(岗位、技术等级)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。其中,缴费满35年的,三项之和按90%计发;缴费满30年不满35年的,三项之和按85%计发;缴费满20年不满30年的,三项之和按80%计发;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,三项之和按70%计发。
   列入统筹支付项目的各项补贴全额发给。
   (3)原计划内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0年的,参照上述有关办法发给养老金;不满10年的,按缴纳养老保险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两个月工资额的一次性生活费。其标准按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平均工资额执行。
   (4)按山东省人事厅鲁人薪[1994]4号文件规定,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,其离退休养老金计发基数中津贴的比例,均按40%执行。
   (二)失业保险
   1、参保范围:城镇企业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,国家机关除公务员(含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)以外的职工,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,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,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,其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。
   2、征缴比例: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于每月10日前同养老保险费“一票征缴”。国家机关按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%缴纳失业保险费,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%缴纳失业保险费,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%缴纳失业保险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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